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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微生物学会会章

1999年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湖南省微生物学会,英文名称为:Hunan  Provinceal Society for Microbiology。英文缩写为:

        HS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湖南省微生物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组织,是依法成立并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

        社会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微生物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在宪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以学术活动为中心的工作。遵循以经济建设为中

        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

        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微生物学科技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的微生物学事业、促进

        微生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振兴湖南经济、加速我省微生物科学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业务上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和管理;行政上属湖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在湖南省长沙市,现挂靠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身联系和协作,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对会员的业务继续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三)搞好智力支边,科技开发和咨询,为振兴湖南经济服务;

(四)编辑、出版、发行微生物学科技刊物、音像制品;

(五)对我省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发挥咨询作用,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等;

(六)组织本会会员积极参加中国微生物学会的各种学术活动并与其他省市微生物学会进行交流,以提高我省微生物学工作者学术水

      平和学会工作水平;

(七)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会章、符合会员条件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条件:

1.   个人会员:在教学科研、临床研究及与微生物学业务有关工厂等部门从事微生物学工作,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会批准

    后,即为本会会员。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学科有关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无学历、从事十年以上取得初级

     职称、中专七年以上具有本条件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4)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5)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发展作出贡献者;从事微生物学管理的领导干部。

2.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

   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会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有本人所在单位盖章。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凡本会批准的个人会员,由本会推荐加入中国微生物学会成为中国微生物学会会员。

(四)团体会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如工作调动至其他地区工作,应在我会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赞赏权和表决权;

(一)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优先刊登学术论文;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要求本会优先给予科技咨询和举办学习班;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会章;

(二)拥护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按规定定期缴纳会费,壹年不交者,视为自动退会,补交会费后可恢复;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有关的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团体会员:

(一)拥护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工作;

(三)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四)按期缴纳会费。每个团体会员,每年需缴纳会费200元或200元以上;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二条       会员证由我会统一制发,会员可以申明退会。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取消会籍。

 

第一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三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领导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单位与地方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学会会章;

(二)民主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

(四)领导所属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

(五)推荐高水平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建议省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管理活动经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推荐,并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名额以二十人左右为宜,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名

       额中应有一定的比例,每届理事会中应有三分之一的新成员。理事会要保持学术上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学会的活力。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以1113人为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第一、

          三、四、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四次会议;

第十四条  条本会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风正派,有一定学术水平,在学术活动、科普、教育等方面有贡献、有代表性的微生物学工作者;

(三)在微生物学领域中有较突出成绩、具有开拓精神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四)热心学会工作、在本省内具有一定号召力和组织工作能力者;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第十五条 理事会采取协商办法,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任期一届;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是本会会员;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其

          他省级学会理事长职务;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微生物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省科协拨款;

(二)有关单位资助;

(三)会员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暂定每人每年6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

            代表大会和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查;

 

第三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完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

          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及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以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1999年元月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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